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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34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发[1997]1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30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
文号:苏地税发[1997]1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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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耐火底低于1580C的粘土,根据省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39号)规定,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应按照1元/吨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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