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函[2007]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8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
文号:苏地税函[2007]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8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