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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文号:扬地税规[201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
文号:扬地税规[201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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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苏地税发[201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按2%预征。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4%预征。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4%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4%。
 
  2、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适用6%的核定征收率。
 
  4、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作调整,仍按0.5%计征。
 
  三、其他事项
 
  1、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2、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3、各地要按照总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的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将调整事项通知到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在2011年1月底前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鉴定调整到位。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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