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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文号:镇地税发[2010]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25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机关有关处(室
文号:镇地税发[2010]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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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苏地税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预征率为3%。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房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镇地税发[2007]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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