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泰地税发[2010]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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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以泰地税发[2010]85号转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调整。
第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第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6%的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