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文号:徐地税规[20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30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
文号:徐地税规[20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3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营业用房、写字楼,预征率为3%。
 
    3、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预征率为4%。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的项目),预征率为2%。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按不低于1%计征。
 
    2、普通住宅,按不低于4%计征。
 
    3、营业用房、写字楼,按不低于5%计征。
 
    4、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不低于6%计征。
 
    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的项目),按不低于4%计征。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 本通知自2010年月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