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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92
核心提示:文号:宿地税发[2010]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4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
文号:宿地税发[2010]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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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确定如下:
 
    (一)普通住宅2%;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3%。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并在计划完成的项目中选择1-2个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在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总结1个典型清算案例,九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局。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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