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1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