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1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