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