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财税[2004]48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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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苏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