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27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4]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30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
文号:宁地税发[2004]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30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