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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函[2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0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
文号:苏地税函[2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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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何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今年购买“交强险”时须按规定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相关纳税人亦不作任何处罚。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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