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沈财税[2010]12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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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分局,房产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房产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