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财法[2006]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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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办法,以及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和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