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抚地税函[2009]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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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