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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文号:锦地税函[200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11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市地税局、市财政
文号:锦地税函[200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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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锦地税发[2008]103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要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完税后由征收局签发《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国土局凭此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由于目前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块在生产环境暂缓应用,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不能通过征收模块打印,暂由征收局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征收局章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凭据。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块上线后,再用模块系统打印。
 
  《契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局辽地税函[2008]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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