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锦地税函[200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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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先税后证”制度。按照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锦地税发[2008]103号)和本文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土地税收“先税后证”制度。
二、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管理。
三、加强与国土、产权部门的协作,各征收机关应就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等方面及时与国土、产权部门联系,明确有关程序和工作制度,按市局与财政局、国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锦地税发[2008]103号)中对有关契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使用要求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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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