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抚地税发[2007]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11
————————————————————————————————————————————————————————————————
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 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开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条件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2、按规定的时间、公交线路运营(不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城际公交车辆);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4、按规定免交养路费和客建基金;
5、由政府给予补贴。
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运营;
2、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3、按规定的时间、公交线路运营(不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城际公交车辆);
4、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5、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税问题
凡符合辽地税函[2007]196号文件要求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四、公交车辆减免税的手续
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执1、单位介绍信;2、财政拨款(补贴)文件复印件(政府补贴不作为必备条件);3、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行车执照复印件;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公交车辆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全部公交车辆减免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和拥有车辆的信息报地税机关备案,分期、分批办理减免。具体办理程序,在有利于征管,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由县区地税局确定。
五、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减免税证明单每台车开具一组,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由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单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另一份由主管地税局与减免税证明材料一并存档。
减免税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局自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区域号+流水号,号段为8位,前4位为区域号,具体编号为新抚分局:0402;东洲分局:0403;望花分局:0404;顺城分局:0411;抚顺县局:0421;新宾县局:0422;清原县局:0423;胜利分局:0496;经济开发区局:0497。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减免税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给市局财行处。
六、公交车辆减免税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提供了应当免税的要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即时办理。
二ΟΟ七年十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