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财法[2003]8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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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