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地税函[2009]1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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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也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应加强对上述情况的征收管理。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