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锦地税函[2009]1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4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物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