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函[2009]2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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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