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财法[2006]4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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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大连海关隶属各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