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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热价价外加收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文号: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10/18省电力工业局:  在税制改革前,全省电力系统出厂热价属
文号: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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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工业局:
 
  在税制改革前,全省电力系统出厂热价属不含税价格(免税)。税制改革后,出厂热价开征增值税。为缓解供热企业出厂价格亏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在原各供热厂出厂热价基础上,另加增值税。为便于管理,全省退役机组(包括集资机组、华能机组等)供热每吉焦价外加增值税1.60元,电网机组供热每吉焦价外加增值税1元。上述加税额是为弥补在原出厂价中征税新增加的亏损,不作为纳税依据。
 
  出厂热价在价外加税后,凡经当地热力销售部门供用房的,按电厂供热量和上述价外加税标准,经市、州物价部门批准后,转加到销售热价中。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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