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