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发[2006]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20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
文号:吉地税发[2006]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20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
 
  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沈阳铁路局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沈阳铁路局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3、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代征税款30日内,应按规定将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汇入铁路局财务处提供的指定专户。
 
  二、地方铁路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