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地税财行函[2001]3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1/6/18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