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地税财行函[2001]2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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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