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地税财行函[2001]21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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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