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2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