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