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2005]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26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
文号:黑地税发[2005]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26
————————————————————————————————————————————————————————————————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
 
    未达起征点户是指生产经营额度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而免征有关税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额度是一个动态数据,始终处在变动之中。因此,要对未达起征点户加强管理,不可放松和放弃管理,要规范和完善认定和管理的制度办法,责任落实到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责任落实到税收管理员。
 
    二、公示认定结果
 
    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必须对纳入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和内容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三、加强巡查
 
    各地要加强对临近起征点户的抽查、巡查,发现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户的问题,要将信息反馈国税局;发现营业税未达起征点户的问题,将信息反馈地税局,力争做到双方协调一致共同处理。
 
    四、规范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户每季度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次与其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月度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查账征收户,应于当月申报缴纳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户连续三个月(包括跨季度)经营额度超过起征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定应纳税额,恢复征税。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