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发[1997]1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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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还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请求(牡地税政三字【1997】第78号)文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一招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凡是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均不予返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是由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同时给予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