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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还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92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1997]1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8/13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
文号:黑地税发[1997]1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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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还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请求(牡地税政三字【1997】第78号)文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一招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凡是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均不予返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是由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同时给予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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