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三字[199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4
————————————————————————————————————————————————————————————————
各分局、县(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刚刚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原松花江地区县(市)局除外)要在三月底前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1997年1月1日前未售出的房地产进行严格审查,认真逐项进行登记,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做好基础工作。
二、项目登记表填列不上的项目,各单位可自行设计附表填列。
三、在办理登记期间,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发生的房地产交易,要及时组织好税款的征收工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