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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文号:哈税政一字[1994]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5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文号:哈税政一字[1994]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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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要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报“四表一册”,由分局调查核实审批,并报市局一处备案。
 
    二、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企业按期申报、缴税,再由分局将税款退还给纳税单位。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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