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税政一字[1994]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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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要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报“四表一册”,由分局调查核实审批,并报市局一处备案。
二、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企业按期申报、缴税,再由分局将税款退还给纳税单位。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