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8]1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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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自2007年5月1日起,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实施分类管理、各税统征。根据行业特点,将哈市部分个体货运车辆有关税收委托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等部门代征代缴,制定定额标准并实行单车定额征收。经过一年多的平稳运行后,经我们重新测算,发现原定额标准与现在哈市个体货运车辆的实际运营情况和营利情况存在较大差距,将定额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经请示省局同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全市个体货运车辆执行新的纳税定额标准。即:市区内2吨以下(包括2吨)个体货运车辆因为营业税收入达不到5000元起征点,不再征收营业税;而2.5吨以上的个体货运车辆应按新的单车定额标准征收营业税。县(市)局2吨以下(不包括2吨)个体货运车辆因为营业税收入达不到4000元起征点,不再征收营业税;而2吨(包括2吨)以上的个体货运车辆应按新的单车定额标准征收营业税。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个体货运车辆单车定额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