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发[2008]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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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扶持弱势群体,改善民生,推动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500元提高到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梨树区,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绥化市北林区,参照县(市)标准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执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