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7]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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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哈尔滨体育学院集资建房要求免缴税款的请示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近期多次到我局对集资建房是否征免营业税问题进行咨询。我局悉心听取了该单位的陈述,并详细解答了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在该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一)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房改部门正式下发文件批准为房改房并规定成本价、标准价;
(三)按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目前,房改房的认定是由市政府房改办负责,只有在房改办认定后,我局才能进行减免税的审批。我局今年已两次向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函,请其对我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建职工住房是否符合国家房改房规定,以及是否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等问题以文件形式予以认定,我局将根据认定文件来审核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但我局至今仍未收到市房产住宅局的答复意见。
我市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东轻、哈飞、工大、林大、省民政厅和省商务厅等数十个单位已经建完或正在建设的集资房,上述集资建房均被市房产住宅局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但未被认定为房改房。按照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照顾。
二、我局意见
对哈尔滨体育学院集资建房征免营业税问题,我局认为,可根据市政府房改办认定的意见予以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没有认定房改房的集资建房,应按章纳税。
以上意见,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