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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体育学院集资建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答复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文号:哈地税函[2007]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8市委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哈尔滨体育学院集资建房要求免缴税款
文号:哈地税函[2007]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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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哈尔滨体育学院集资建房要求免缴税款的请示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近期多次到我局对集资建房是否征免营业税问题进行咨询。我局悉心听取了该单位的陈述,并详细解答了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在该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一)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房改部门正式下发文件批准为房改房并规定成本价、标准价; 
 
    (三)按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目前,房改房的认定是由市政府房改办负责,只有在房改办认定后,我局才能进行减免税的审批。我局今年已两次向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函,请其对我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建职工住房是否符合国家房改房规定,以及是否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等问题以文件形式予以认定,我局将根据认定文件来审核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但我局至今仍未收到市房产住宅局的答复意见。 
 
    我市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东轻、哈飞、工大、林大、省民政厅和省商务厅等数十个单位已经建完或正在建设的集资房,上述集资建房均被市房产住宅局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但未被认定为房改房。按照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照顾。 
 
    二、我局意见 
 
    对哈尔滨体育学院集资建房征免营业税问题,我局认为,可根据市政府房改办认定的意见予以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没有认定房改房的集资建房,应按章纳税。 
 
    以上意见,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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