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7]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31
————————————————————————————————————————————————————————————————
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东北农业大学和兴路19号新建住宅楼办理产权及免交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其中的免交营业税问题,我局经认真研究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现答复如下:
在商品房市场异常繁荣,房价直线上涨的情况下,许多有土地的工厂、学校和其它单位纷纷采取集资建房的形式,解决职工和家属住房。目前,在我市就有东轻、哈飞、工大、林大、省民政厅和省商务厅等数十个单位已经建完或正在建设集资房。按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5号)文件规定,单位建设的职工住房,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哈尔滨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东北农业大学新建住宅楼免交营业税问题,我们建议,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
以上意见,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