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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北农业大学新建住宅楼免交营业税问题的答复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文号:哈地税函[2007]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31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东北农业大学和兴路19号新建住宅
文号:哈地税函[2007]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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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东北农业大学和兴路19号新建住宅楼办理产权及免交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其中的免交营业税问题,我局经认真研究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现答复如下:
 
    在商品房市场异常繁荣,房价直线上涨的情况下,许多有土地的工厂、学校和其它单位纷纷采取集资建房的形式,解决职工和家属住房。目前,在我市就有东轻、哈飞、工大、林大、省民政厅和省商务厅等数十个单位已经建完或正在建设集资房。按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5号)文件规定,单位建设的职工住房,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哈尔滨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东北农业大学新建住宅楼免交营业税问题,我们建议,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
 
    以上意见,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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