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7]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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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发〔2007〕109号文件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对其涉税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5号)文件规定:单位建设的职工住房,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哈尔滨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我省高等院校自建的教职工住房符合以上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反之,则征收营业税。
以上答复,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