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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教育厅免征高校自建教职工住房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哈地税函[2007]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发〔2007〕109号
文号:哈地税函[2007]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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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发〔2007〕109号文件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对其涉税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5号)文件规定:单位建设的职工住房,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哈尔滨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我省高等院校自建的教职工住房符合以上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反之,则征收营业税。
 
    以上答复,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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