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7]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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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黑龙江省民政厅黑民办函〔2007〕39号文件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对其有关涉税事宜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单位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5号)文件规定,单位建设的职工住房,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哈尔滨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福利指导中心集资建设的11750平方米职工住宅应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
以上答复,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