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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免征省社会福利指导中心集资楼营业税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文号:哈地税函[2007]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1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黑龙江省民政厅黑民办函〔2007〕39
文号:哈地税函[2007]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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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黑龙江省民政厅黑民办函〔2007〕39号文件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对其有关涉税事宜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单位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5号)文件规定,单位建设的职工住房,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哈尔滨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福利指导中心集资建设的11750平方米职工住宅应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
 
    以上答复,请审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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