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07]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30
————————————————————————————————————————————————————————————————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齐地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煤气公司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