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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函[2007]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30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
文号:黑地税函[2007]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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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齐地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煤气公司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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