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06]1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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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文件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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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调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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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企业营业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企业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报省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地税部门。
(二十八)总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管理费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二十九)纳税人年减免房产税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抄报省、地市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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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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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三十六)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报省国税、省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
(三十七)延期缴纳税款、死欠税款的核销,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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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