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发[2008]9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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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基本情况调查表
2、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对其纳税行为的源头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是指: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无论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和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非居民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住所和时间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籍人员)。
第二条 哈尔滨市辖区内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是指:
1、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收入的;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活动取得收入的;
3、外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从我国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国际运输收入的;
4、组织外国演员、运动员、知名人士以及文艺体育团体临时来华从事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各类演讲及授课活动取得收入的;
5、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来华从事代理服务取得收入的;
6、其他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劳务活动收入的。
(二)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是指:
1、因任职、受雇等在哈尔滨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哈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任职、工作并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2、因履行我国企、事业单位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由国外派遣来哈从事非独立劳务活动,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3、来哈从事独立劳务或其他独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和所得,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4、其他取得来源于我国收入和所得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权限划分实行属地化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一)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权限划分
1、 涉外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哈尔滨市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税收监管;负责市区范围内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以及市区范围内涉及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国际税务事项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2、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当管区域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等国际税源的监控、信息收集、登记和上报。
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当管县(市)范围内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的税款征收和管理,以及涉及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国际税务事项的税收征收管理;涉及与非居民企业签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合同/协议的上报涉外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备案。
(二)对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涉外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对哈尔滨市辖区内外籍人员的税收监管;负责对涉外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和纳税档案的管理;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因履行我国企、事业单位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受派遣来哈提供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非独立劳务活动,涉及到税收协定及“常设机构”认定执行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和纳税档案的管理。
2、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当管区域范围内在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演出、讲学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和纳税档案的管理;并负责当管区域范围内外籍人员的信息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
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当管县(市)范围内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和纳税档案的管理;负责外籍人员的信息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
第四条 对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一)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登记制度
1、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登记管理
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一款所列合同/协议时,应当于合同/协议生效执行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申请登记备案,填报《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
2、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注销登记管理
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完毕时,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应当于合同/协议结束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办理清税和注销登记备案。
(二)对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登记制度
1、入境登记管理。接受外籍人员任职、受雇、履约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登录《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外籍人员申报子系统》,填报《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报表。
2、临时出入境管理。外籍人员临时出入境的,接受其任职、受雇、履约的企、事业单位在每半年终了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填写报送《外籍人员临时出入境报告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
3、离境清税和注销登记管理。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接受其任职、受雇、履约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提出书面离职(境)申请报告,填报《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4)及相关资料,办理清税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的纳税申报管理
(一)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
1、哈尔滨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的,在外国企业取得收入时应当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营业税和相关税费。
2、各县(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的,在外国企业取得收入时应当向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营业税和相关税费。
(二)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管理
1、哈尔滨市区内接受外籍人员任职、受雇、工作、演出、讲学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外籍人员申报子系统》,为外籍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个月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2、外籍人员因履行相关合同/协议,受派遣来哈提供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非独立劳务活动,哈尔滨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外籍人员申报子系统》,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办理上个月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3、各县(市)接受外籍人员任职、受雇、工作、演出、讲学和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外籍人员申报子系统》,向主管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上个月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4、外籍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由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5、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纳税事宜。
第六条 对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实行税务约谈制度
(一)成立约谈小组
约谈小组由各区局、县(市)局主管国际税收业务局长、政策法规科(股)长以及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国际税收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税务约谈。
(二)确定税务约谈对象
根据国际税源监控和税收征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确定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务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发出《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5)和《外籍人员征税约谈通知书》(附件6):
1、在我国取得或应该取得收入而没有进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
2、外籍人员申报的收入与同行业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平均水平相比存在重大差异的;
3、非居民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重大避税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和举证的;
4、其他需要对收入进行认定、需要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举证的情况。
(三)做好约谈前准备工作
根据所掌握的约谈对象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其为居民或非居民、所提供劳务的性质、地点以及是否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等。列举出疑点,制定约谈方案。
(四)填写制作非居民企业税务约谈举证记录(附件7)和外籍人员征税约谈笔录(附件8)、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和约谈记录、笔录的存档工作。
(五)税务约谈后的处理
1、通过税务约谈发现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应当履行纳税义务或申报不实的,按规定程序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对涉及税收协定执行、重大偷税、避税嫌疑的(应纳税额10万元以上),上报国际税收管理处组织约谈认定,视情况与缔约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或履行税务稽查和反避税调查程序。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应报送的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应报送的资料
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在报送《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纳税和申请出具售付汇手续时,应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附送下列资料;
1、经签章确认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无误的复印件(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明;
3、税务机关判定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时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应报送的资料
1、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在报送《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报送如下资料:
外籍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与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合同、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2、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在外籍人员离职(境)办理清税手续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报送如下资料:
离职(境)结算税款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离职(境)事由、预计离职(境)时间等);
原供职机构关于外籍人员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法人代表签字),必要时还需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外籍人员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认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核实外籍人员收入的真实性时,可以要求外籍人员或聘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和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账单等;
外籍人员向外国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的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以登记、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信息资料为主,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监控信息资料为补充,在受理上述信息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理、归集、存档、上报相关资料,建立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一户一档”“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和外籍人员税收信息资料电子档案库;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股)对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档案实行动态监控管理,根据与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三)以上《登记表》、《变更表》、《报告表》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基本情况表》及各种资料和税收报表,由各主管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股)负责受理、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并于每月15日内归集存入部门档案。
(四)对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结束的和外籍人员离职(境)的,在办理清税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存入部门已注销登记档案管理。
第九条 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收的扣缴义务人
(一)非居民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解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非居民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义务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企业或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是指按照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个人建档案”的档案管理目标要求,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对外籍人员税源的有效监控。
第二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外籍人员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资料。主要是《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外籍人员临时出入境报告表》。
(二)外籍人员登记内容的证明证据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能证明外籍人员身份的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2、在中国境内工作或居留时间的证明资料。出入境签证、居留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雇佣单位、派遣单位或项目合作及引进外国技术、设备单位的合同/协议、委托书、任职令、工时记录等能证明在中国工作和居留时间的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3、外籍人员收入或所得证明资料。雇佣单位或派遣单位的支付工资证明,或原始明细工资单、奖金、津贴、海外补贴证明资料;或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税务师出具的收入和所得证明或公证证明。
4、税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与征税有关的证明资料,包括外籍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协议、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探亲及其它福利规定、外籍个人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资料、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外籍人员在其本国税务机关上年度个人收入申报等资料,以及税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与个人纳税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外籍人员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高收入者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税收缴款书》等申报和缴纳税款资料。
(四)外籍人员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离职(境)情况资料。包括离职(境)结算税款申请报告、原供职单位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证明、纳税人雇佣单位或派遣单位出具的最后一次工资、奖金证明等经税务部门认定,办结完税手续后应进入档案管理保存的资料。
(五)涉及外籍人员征税约谈的,要归集整理《外籍人员征税约谈通知书》、《外籍人员征税约谈笔录》。
第三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设在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股)的非居民税务管理综合岗负责管理。
(一)电子档案管理
1、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系统》上登记的信息和申报的数据,由非居民税务管理综合岗负责导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
2、自行申报的外籍人员可直接填报纸质表格,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窗口受理后,登记录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
3、根据导入或录入的基本登记信息和申报数据,建立企业电子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管理编码、单位名称、办税电话、法定代表人名称、外籍员工人数等。
4、根据企业台账,建立外籍人员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外籍人员姓名、证照号码、国籍、职业、首次抵华日期、境内地址、境外地址、任职期限、境外派遣公司等资料。
5、通过操作《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完成各项资料查询、信息变更、数字统计和报表编报等工作。
(二)纸质档案管理
1、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窗口转来的外籍人员纸质基本信息资料,非居民税务管理综合岗负责分类整理、归集建档。
2、对照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初步审核外籍人员基本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提供服务性质是否明确,取得收入是否真实。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外籍人员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后,纳入档案管理。
3、受理外籍人员基本信息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建立外籍人员纸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传递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窗口,通知纳税人正常申报。
4、每月定期接收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窗口转来的纳税人纸质申报纳税资料,审核无误后,装入档案。
第四条 对外籍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监控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留时限、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第五条 对已登记管理的离职(境)外籍人员,在受理企业或个人离职(境)证明后,分以下不同情况在企业台帐上注明离职(境)时间、原因和有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归集相关资料转入已注销登记档案管理:
(一)按照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183天离职(境)的外籍人员;
(二)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特殊优惠待遇离职(境)的外籍人员;
(三)在中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办结清税手续后离职(境)的外籍人员。
第六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外籍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外籍人员档案资料由各区、县(市)局政策法规科(股)集中统一保管。主管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八条 华侨、港、澳、台人员档案资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