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发[2008]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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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局黑地税发[2008]52号文件精神,现对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