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财税[2003]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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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我省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