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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文号:黑财税[2003]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29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文号:黑财税[2003]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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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我省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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