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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1998]3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11/27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
文号:黑地税发[1998]3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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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煤炭也列入资源税代扣代缴适用范围。
 
  二、关于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适用范围,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 规定确定。具体方法可采取由分局根据企业性质,产销数量以及财务核算方式等内容提出本地符合上述条 件企业名单,经市局税政科核实,并报主管局长审批确定。资源税甲种证明名单要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正确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及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严格领发手续。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计财部门统一到省局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领取甲种证明需持市局审批名单;其管理核算方式视同其它完税凭证。
 
  五、“资源税管理证明”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凡是我省制定的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七、“资源税管理证明”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地将使用计划于1998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计财处。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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