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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489
核心提示:文号:黑财税[200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5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黑财税[200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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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用于工业用途的,一律按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值×50%×【1-30%】×1.2%
 
    二、凡是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用于水泥工业和其他用途的,一律按房屋原值的80%作为应税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值×80%×【1-30%】×1.2%
 
    三、非独立的地下建筑,不论和种用途,均不可比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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