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财税[200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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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用于工业用途的,一律按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值×50%×【1-30%】×1.2%
二、凡是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用于水泥工业和其他用途的,一律按房屋原值的80%作为应税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值×80%×【1-30%】×1.2%
三、非独立的地下建筑,不论和种用途,均不可比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