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联[200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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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书款按期足额缴纳入库,哈尔滨铁路局体质改革前的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名单附后),应将“代缴库税款专户”的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
二、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于季度中了15日内,将应缴纳及代征的货运凭证印花税,按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同城或异地的汇款方式,将税款汇入税务机关制定的“代缴库税款专户“。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制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哈尔滨铁路局缴印花税“,并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邮编150006)。
四、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铁路分局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印花税税款后,应按规定付给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代征手续费,并及时汇入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哈尔滨铁路局应于每季度中了30日内将上季度货运收入报表分别传递给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主管地税机关名单
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地方税务局
牡丹江市西安区地方税务局
佳木斯市前进区地方税务局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